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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减费降率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14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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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2019〕2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00号)文件,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减费降率政策告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具体费率为:

  (一)失业保险。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0.2%、0.35%、0.45%、0.55%、0.65%、0.8%、0.95% 。 。

  三、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执行;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注:3100元>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3436.15元执行、上限按17180.76元执行;

  (五)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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