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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福州梦雪油脂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16时31分

来源: 鼓楼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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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梦雪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9947):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鼓税处[202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2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鼓税处[2022] 2号

当事人:福州梦雪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9947)

    法定代表人:苏晨(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0014)

    财务负责人:谢凤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328)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层二层V商场店面-7。

    经营范围:非食用植物油、化工原料、棉短绒、棉籽、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销售。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7-0024)的工作安排, 我局指派宋硕辉、黄金平于2017年6月23日对福州梦雪油脂有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05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行立案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走逃,经多次联系、查找你公司相关人员未果。2017年11月15日又向你公司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鼓国税稽检通一[2017]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国税通〔2017〕1113号)均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最后于2017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公告送达,你公司相关人员还是不到我局配合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纳税登记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2015年5月13日,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35010******3437,纳税识别号:35010******9947,原法人代表:程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7264),2015年6月8日变更为现法人代表:苏晨(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0014),财务负责人:谢凤梅372925********1328),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层二层V商场店面-7,注册资本:二佰万圆整,经营范围:非食用植物油、化工原料、棉短绒、棉籽、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销售。主管国税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查账征收。增值税管征方式: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2015年5月至9月(所属期)申报应税销售收入:7407788.74元,已纳税额:39131.82元。2015年10月以后无申报记录。申报2015年第二季度企业所税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第三季度企业所税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1,568.73。 

    (三)失踪走逃认定情况 

    由于你公司连续3个月未申报,经我局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于2016年2月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1.法人变更后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突然剧增之后走逃 

    2015年6月8日你公司变更为现法人代表苏晨(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0014)前后的2个月内,即2015年5-6月份申报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均为0元;2015年7月-9月期间申报的销售收入突然剧增到7407788.74元,进项税额1220192.41元、销项税额1259324.43元,实际已缴增值税35690.12元,实际税负率为0.5%;2015年10月份开始不申报纳税并走逃至今无法联系。 

    2.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比对检查: 

    你公司2015年5-12月期间共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其中:发票代码为3500143130、发票号码02358151-02358175共25份;发票代码为3500152130、发票号码01113039-01113063共25份;发票代码为3500153130、发票号码01635728-01635752共25份;发票代码为3500144130、发票号码02709405-02709429共25份。 

    你公司领购的上述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25份是作废发票,即,发票号码01635728-01635752共25份,其余75份在2015年7-9月份期间全部开出。 

    根据你公司上述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显示: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7407869.94元,所销售的货物涉及的税率均为17%,货物品名分别为“塑料颗粒”“不饱和树脂”“胶水”“树脂”。 

    3.通过“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你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比对检查: 

    根据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2015年5-12月期间(实际是7-9月份)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具体情况是:(1)取得福州卡澜油脂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2344182-02344190(品名为塑料颗粒)、02358164(品名为不饱和树脂),税率为17%,金额合计1627978.59元,税额合计323543.57元,经原福州市国税稽查局调查均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公司认证抵扣后失控,当月未做进项转出。 

    (2)取得税率为13%的货物63份,发票金额合计6174987.90元、税额合计802748.30元。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3560717-03560740共24份、发票号码3564845-03564850共6份、发票代码:4200144130、发票号码01277457-01277461共5份、发票号码01278199-01278215共17份、发票号码02989345-02989350共6份、发票号码03006333-03006337共5份。以上相应的货物品名,在防伪税控、电子底账等系统均无法查询。 

    根据以上数据结合你公司销售货物显示的数据相比对,你公司存在购进货物税率为13%(除向福州卡澜油脂有限公司的货物税率为17%以外,但已经证实为福州卡澜油脂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公司开具给其下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均为17%,未发现你公司取得加工费发票。 

    4.通过银行查询检查该公司的资金情况 

    根据你公司兴业银行华林支行的2017年5月-12月期间资金往来情况显示:厦门云罗贸易有限公司以货款形式向你公司汇款200000.00元,你公司又以退货款的形式分别向厦门的“黄移发”个人汇款50000.00元、向厦门云罗贸易有限公司汇款150000.00元,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三、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2021年11月11号稽查积案清理会议纪要做如下税务处理决定: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已对外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2358151-02358175;发票代码:3500152130,发票号码01113039-01113063;发票代码:3500144130,发票号码02709405-02709429,金额合计7407869.94元,税额合计1259337.89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及《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你公司系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空壳公司,暂不做税务行政处罚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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