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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一美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鼓东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15时3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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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香港)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段兰春:

  你司构成境内常设机构,你司取得收入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司原申报错误应予以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鼓 税通[2023]第 144 号)(见附件)。

  请你司及时到我局(福州市鼓楼区福马路2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鼓 税通[2023]第 144 号)正本,并到办税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49号)缴税。自公告之日起 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鼓 税通[2023]第 144 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鼓东税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鼓东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鼓东通 〔2023〕 144 号

一美有限公司: F35010234401364

  事由: 你公司自福建海峡高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18967万元按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入库代扣代缴1896.70万元预提所得税申报错误,应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设机构,你公司自福建海峡高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18967万元应按经营所得在该常设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原由福建海峡高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896.70万元是按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这项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现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税大厅(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差额税款2845.05万元。

  联系人:陈小铭;联系电话:1805909809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鼓东税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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