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长税限改〔2023〕1000000040号)(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591-28929890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榕长税限改〔2023〕1000000040号
张治金:(纳税人识别号:342129********7135)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8月03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长乐区税务局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