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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浔海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16时01分

来源: 仓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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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浔海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4MA32JJNR70):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12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 税通 〔2024〕 129 号 

福州浔海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4MA32JJNR70 

  事由: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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