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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池园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梅税塔池园〔2024〕2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池园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池园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梅税池园 通 〔2024〕 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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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在2023年3月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应征税货物出口额35067.82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关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未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3月的印花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关销售额并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未按规定办理季度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未如实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涉及未申报的销售额34720.61元,请于2024年4月23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按实际出口销售额更正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池园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