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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开税马尾 通〔2024〕29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开税马尾 通 〔2024〕 292 号
福州博莱美贸易有限公司: 91350105MA31TE472L
事由: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通知内容: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报关出口的“成卷的铜版纸、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滤纸及纸板、描图纸、水泥熟料、压印箔”等84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请于2024年5月9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账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马尾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