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铭乐聚瑞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102MA8T458F7U):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税洪山通〔2024〕3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4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洪山 通 〔2024〕316 号
福州铭乐聚瑞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102MA8T458F7U):
事由: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在2023年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应征税货物出口额1513648.7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未按规定办理季度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未如实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涉及未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1498662.08元,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按实际出口销售额更正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