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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王冬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华大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16时20分

来源: 鼓楼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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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萍(身份证号码:350321********526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马路2号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1505办公室领取文书正本。 

  联系电话:0591-83309229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税华大2024〕99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华大税务分局 

  2024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华大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华大2024〕996号 

王冬萍(身份证号码:350321********5265): 

   事由:您于2023年5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儋州税务一分局代开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2884963,价税合计金额为1950000元,货物名称为工程技术服务费,受票单位为北京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7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华大税务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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