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品泰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40GLQ60):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催告书》(榕晋税岳峰强催〔2024〕2号)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晋税岳峰强催〔2024〕2号
福州市晋安区品泰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40GLQ60):
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榕晋税岳峰通〔2024〕82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榕晋税岳峰通〔2024〕820号)要求的应缴税费款(大写)壹佰零玖万零贰佰伍拾玖元捌角陆分(¥:1090259.8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你单位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etax.fujian.chinatax.gov.cn:8443/)缴纳上述款项,也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8号)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荣 陈怡欣
联系电话:87330760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荣,陈怡欣(闽税征350111190159、闽税征3501112300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