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卓联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X05BX8):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鼓税强扣〔202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5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鼓税强扣〔2025〕1号
福州卓联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X05BX8)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17层1706-1单元)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已责令限期缴纳,并已进行催告,但逾期仍未缴纳,我局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2025年7月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202320960027847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肆拾肆万叁仟元整(¥443,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