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鑫源海上加油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5N8E1E) 
  我局于2025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榕开税 阻〔202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榕开税 阻〔2025〕4号
  
福建福鑫源海上加油船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5N8E1E)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7月19日起阻止你(单位)何涛涛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