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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航江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30日16时11分

来源: 鼓楼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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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航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J1DX4J 

  我局于2025928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催告书》(榕鼓税温泉强制催〔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管理分局 

                             2025928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鼓税温泉强催〔20252 

    

    

福州航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J1DX4J 

  本机关于2024723日向你(单位)送达榕鼓税温泉通〔20244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本机关于2024723日向你(单位)送达榕鼓税鼓东通〔20244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欠缴税款624154.16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唐向东,林晖 

  联系电话:05918757121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8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晖,唐向东(闽税征350102192010,闽税征35010219215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 

  202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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