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航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J1DX4J):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催告书》(榕鼓税温泉强制催〔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管理分局
2025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鼓税温泉强催〔2025〕2号
福州航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J1DX4J):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榕鼓税温泉通〔2024〕4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榕鼓税鼓东通〔2024〕4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欠缴税款624154.16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唐向东,林晖
联系电话:05918757121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8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晖,唐向东(闽税征350102192010,闽税征35010219215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