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HJR45M):
我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税洪山通〔2025〕7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5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洪山通〔2025〕751号
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HJR45M)
事由:出口退(免)税企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自宜春市吉普针织有限公司取得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函存在不予退税。出口企业存在出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单位)存在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未视同内销申报的情况,请在2025年10月31日前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
你(单位)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