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1〕2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231号
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660358737K):
我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州XXXX有限公司开出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增值税。
由于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8月(所属期)增值税43665.3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8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2183.27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8月(所属期)1309.96元。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8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873.3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你公司于2015年的取得上述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6854.70元,不得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你公司查无下落,无法确定该笔交易金额何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将通过管征建议函方式函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