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天天有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天天有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1〕305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305号
福建天天有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73361072XE)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单位)(注册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东升原畜牧场27号)邮寄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1〕23号),后由于你(单位)不提供检查资料,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你(单位)查无下落,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通〔2021〕34号) 。对你(单位)取得上海飘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海飘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代码3100192130,发票号码14202553 - 14202557,发票金额合计449,407.09元,税额为58,422.91元,价税合计507,830元。上述5份发票于2019年7月30日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要求协助查找,判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海飘焕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额进行进项转出,追缴你(单位)2019年7月增值税58,422.9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089.6元(58422.91*7%)。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7月教育费附加1,752.69元(58422.91*3%)。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168.46元(58422.91*2%)。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走逃失联,本次检查对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