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夫岭(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夫岭(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1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118号
当事人:夫岭(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DBH13G)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3份,共计开票金额17,131,478.82元,税额171,314.88元,价税合计17,302,793.7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2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17,131,478.82元,税额171,314.88元,价税合计17,302,793.70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