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俪魅虹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俪魅虹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出具榕税稽处〔2021〕15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159号
当事人:福州俪魅虹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M9TN3Q)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8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共计开具货物品名为混凝土多孔砖、钢筋、业务开发费、管线探测仪、停车场系统维修服务费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开票金额8664185.95元,税额86642.05元,价税合计8750828元。属于无货虚开。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1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8664185.95元,税额86642.05元,价税合计8750828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