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锦源欣盛商贸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锦源欣盛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1年12月21日作出《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榕税二稽处〔2021〕3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349号
福州市锦源欣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2YJ30P8X):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起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24#楼101单元)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589号),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存在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异常,不具备真实经营能力、购销货物情况不匹配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开具金额4788686.64元,税额143660.56元,价税合计4932347.20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