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晋安区钻德品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钻德品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1〕1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1〕110号
福州市晋安区钻德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2YET1K7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郭新、游凯等人,自2021年12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