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26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263号
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GCT19H):
我局于 2021年8月 11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0层15室)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出口业务、无实际货物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542630.3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福州轩昂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骗取出口退税款3542630.3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42630.3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