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1〕550号),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550号
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054336570):
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5年1月取得徐州大自然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621471-11621477,发票金额585552.3元,税额99543.9元,价税合计685096.2元,开票日期2015年7月30日,发票品名“皮革”)。
其中,你公司取得徐州大自然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621472-11621477,税额84926.78元)于2015年7月认证抵扣。剩余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621471,税额14617.12元)未查到认证信息。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取得徐州大自然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621472-11621477,税额84926.78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增值税84926.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246.34元(84926.78元×0.05)。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2547.8元(84926.78元×0.03)。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698.54元(84926.78元×0.0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追缴税款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