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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10时5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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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我局于20221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13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120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1318 

  

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45EA48D) 

我局于2021年1018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江滨御景5号楼107B)2018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涉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一)文书送达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在福州市税务局外网进行《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涉案发票情况 

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由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129487.19元,税额872012.81元,价税合计6001500元,货物品名:*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车用油,购货方: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认证抵扣情况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显示:20183公司认证由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抵扣涉案发票税额581414.5220184公司认证由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抵扣涉案发票税额290598.29 

 (四)资金流水情况 

通过你公司开户建设银行(账户号350501******00000175)查询,未发现你公司银行账户有给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五)开具发票情况 

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11日至2018630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5162355.92元,税额868994.04元,货物品名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石油制品*0号普通柴油。 

以上事实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发票货物品名*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车用油”与开具发票货物品名“*柴油*0号车用柴油”、“*石油制品*0号普通柴油”不一致,进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存在购进货物大宗交易未付款,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取得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72012.81元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应20183月份增值税581414.5220184月份增值税290598.2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追缴2018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0699.02应追缴2018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1.88。合计61040.9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应追缴2018年3月教育费附加17442.44追缴2018年4月教育费附加8717.95。合计26160.39元。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追缴2018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1628.29应补2018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811.97。合计17440.26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8年应税所得额5024845.64元 ,应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256057.89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作处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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