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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08时3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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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0〕309《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28 

 

关于对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 

 

  当事人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2MA2YEKE60N)。 

  法定代表人:肖学斌 

  财务负责人: 肖学斌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A8A-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协查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张文龙、苏林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7728日至20171231日期间取得镇江荣利发特种布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立案检查。 

  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未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设立)日期:201772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201781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201872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温泉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1.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在税务金三系统所留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肖学斌联系电话,对方均称打错了。 

  2.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并取得花开富贵物业公司证明,证实未发现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此经营。 

  3.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及法人代表肖学斌身份证地址,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597号)均退件无人签收。 

  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20191126日证明:“福州榕达兴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申报,经我局调查核实,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该企业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1.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1115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镇江荣利发特种布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确认你公司接受镇江荣利发特种布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19766061-19766062,涉案发票金额194786.33元,税款33113.68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2.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的查询与你公司具体申报情况的比对,你公司接受镇江荣利发特种布业有限公司上述已证实的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在2017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113.68元。 

  (三)你公司与上述已确认虚开的企业无资金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2020217日对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开设账号,201771日至20171231日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你公司与镇江荣利发特种布业有限公司有通过该帐户的交易记录,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 

  (四)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显示你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为非正常户止共取得2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协查函均已证实为虚开),开票金额194786.33元,税款33113.68元,开票项目:棉纱。向下游5家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9712805.45元,税额1651176.94元,开票项目:工字钢、铜 杆、锌精矿、焦沫、铝钒土。上、下游发票开票项目严重不符。你公司以上行为具有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实际购进货物品名为棉纱向下游5家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为:工字钢、铜 杆、锌精矿、焦沫、铝钒土。上、下游发票开票项目严重不符。应认定你公司2017728日至20171231期间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674745-0367476903655075-0365509903597769-0359779312678888-12678912金额:9712805.45元,税额:1651176.94元,价税合计:11363982.39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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