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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皇顺信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16时06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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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皇顺信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皇顺信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3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83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3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榕税二稽处〔2021300

 

 

福州迪扬汇宸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2YER079X):

我局于2021年93日向福州迪扬汇宸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园路19号苍霞新城嘉和苑6-7座连接体二层209)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0320号),对公司涉嫌向合众石油化工(营口)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500163130,发票号码为12661121-12661145,发票金额为2468034.14元,税额419565.86元,价税合计2887600.00) 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2018年9月18日被管征局因“下落不明,逾期未申报”而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走逃失联,我局已取得你公司管征局开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无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的进项税额419565.86元(所属期2017年8月份)和进项税额401249.56元(所属期2017年9月份)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中,利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b“其他”栏次未纳入增值税进项认证系统和增值税申报系统对该栏次无强制监控、比对的特性,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金额随意编造进项税额,虚构进项。

(三)银行账号资金回流

经查询你公司开票信息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账户为35050161000700002077,你公司账户有资金回流。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有关系统,你公司2017年8月-10月对外共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325715.82元,税额1245371.88元,价税合计8571087.7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8月-10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12661121-12661145;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0124441-00124465;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6906218-06906242,合计开具发票金额7325715.82元,税额1245371.88元,价税合计8571087.70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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