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诚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诚盛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2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2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27号
福州诚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XNYJ694):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2#楼19层07商务办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走逃(失联)、查无下落。
(二)你公司取得荆州市启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5747147-05747154;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5154175-15154176;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5337092-15337095;发票代码:4200171130,发票号码:12232635-12232640;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5337103-15337108、15337110。共金额2434448.29元,税额389511.71元,价税合计2823960元),已用于出口退税,已退税额389511.71元。
(三)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通过对公账户付款531332元,付款比例18.82%。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荆州市启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的2018年7月增值税144183.71元,2018年10月增值税245328元,合计389511.71元,责令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上述出口退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44113元。
| 时间 | 美元 离岸价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收入 (含税)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 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 2018年6月 | 144217.09 | 6.4078 | 924114.27 | 127464.04 | 8922.48 | 3823.92 | 2549.28 | 
| 2018年8月 | 229995.02 | 6.8293 | 1570704.99 | 216648.96 | 15165.43 | 6499.47 | 4332.98 | 
| 合计 | 2494819.26 | 344113 | 24087.91 | 10323.39 | 6882.26 |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4087.91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0323.39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6882.2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第(二)、第(三)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鉴于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移交主管税务机关跟踪管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荆州市启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