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草岳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草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24号
福州草岳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MHM864):
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楼6层03室-4)税款属期2019年4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22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2、你公司取得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虚构橡胶收购业务的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86460.18元,税款115239.82元,价税合计1001700元,已在2019年9月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为成本进行扣除。
3、你公司无生产能力也无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根据你公司购进复合橡胶的上游企业回函情况,结合外调泉州晋江两家委托加工企业提取的证据,以及福建好运福融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流相关信息,可以判定泉州晋江的两家委托加工企业没有取得你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因此无法生产出你公司销售的拖鞋、一字拖商品,可以确认你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取得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86460.18元,税款115239.82元,价税合计1001700元,增值税已在2019年9月抵扣,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115239.8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你公司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115239.82元,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66.7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115239.82元,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457.19元。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你公司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115239.82元,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304.8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886460.18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你公司2019年营业成本886460.18元,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86460.18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应为952695.09(66234.91+886460.18)元,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应为47634.75元,已缴3311.75元,应补2019年企业所得税44323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原则,认定你公司无生产经营能力,虚构业务通过取得粗白油、混合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MTBE等化工票、橡胶票及委托加工发票等,开具拖鞋商品,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3500203130的专用发票号码01918529-01918540,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3500172130的专用发票号码00734800-00734804、00735001-00735010、00735315-0073532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3500173130的专用发票号码00670453-00670457、00692151-00692160、00702842-0070286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3500174130的专用发票号码02909267-02909286、05260776-05260805、11433825-11433844,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13521730.62元,税额1757824.98元,价税合计15279555.6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税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