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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嘉茂扬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15时3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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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州嘉茂扬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福州嘉茂扬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嘉茂扬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我局已作出处理决定。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31号)公告送达。决定内容如下: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并已认证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442,322.66元,税额967,501.94元,价税合计8,409,824.60元。对你公司开具的1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6,040,352.64元,税额2,085,245.86元,价税合计18,125,598.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967,501.9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令第60号、第448号、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67,725.1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29,025.07元,地方教育附加19,350.0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623,800.3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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