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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文书送达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16时36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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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的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2021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罗星税务分局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因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申报,经我局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该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9日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一〔2021〕204号)。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2〕91号),由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申请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榕税三稽处〔2022〕91号 

  

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766191103)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2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建路7号)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稷山县森恩选煤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稷山县森恩选煤有限公司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31170,发票号码00157562、00157563、00036522~00036524、00039301;发票代码1400141170,发票号码00356576~00356579、00356593、00356594,金额合计10923336.39元,税额合计1856967.19元),发票开具时间2014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6日,你公司认证抵扣情况如下:2014年4月284335.64元、2014年6月651248.99元、2015年1月581400元、2015年2月339982.56元。你公司对上述发票抵扣税额未进项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稽查程序的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1年8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三)经检查你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公司向稷山县森恩选煤有限公司付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法做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稷山县森恩选煤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稷山县森恩选煤有限公司上述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1856967.19元(其中2014年4月284335.64元、2014年6月651248.99元、2015年1月581400元、2015年2月339982.5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第二、第四条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第一、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税率7%,教育费附加执行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税率2%,应补缴2014年4月城建税19903.49元、教育费附加8530.0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686.71元;2014年6月城建税45587.43元、教育费附加19537.4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024.98元;2015年1月城建税40698元、教育费附加1744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628元;2015年2月城建税23798.78元、教育费附加10199.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799.6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度金额5503438.95元,2015年度5419897.44),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3438.95元,调减本次稽查查补附加税费金额112270.15元,你公司2014年度亏损额713501.04元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90061号)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已合并用于抵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次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503438.95-112270.15=5391168.8元,应追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347792.2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19897.44元,调减本次稽查查补附加税费金额110565.9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42679605.56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90061号)已追缴9342568.51元,本次稽查还应再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2679605.56*25%-9342568.51=1327332.8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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