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锦泰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锦泰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2〕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 通 〔2022〕 31 号
福州锦泰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92AR5L):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如下资料: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复印件 。同时根据所提供单证的信息填制《报关和提单信息表》(表样电子格式见光盘)报送我局。具体如下:
1.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2.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
3.其他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合同、单证、资料等。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我司”,并由提供人签章,注明提供时间。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