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华铭源贸易有限公司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华铭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2〕1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2〕112号
福州华铭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60112J)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77号福州出口加工区综合办公楼602-B680室)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
经我局调查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2)资金流向异常
经检查,你公司收到舟山合正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款项后立即等额或接近金额汇给36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的开票单位,资金方面存在明显异常。
(3)进、销项货物品名、数量严重不符
你公司移动通信设备销项金额7218753.51元,税额938437.86元,价税合计8157191.37元,移动通信设备进项金额金额117556756.45元,税额15282378元,价税合计132839134.45元。
建材、集成电路销项数量为35470501.31,销项金额117309389.6元,税额15250220.62元,价税合计132559610.2元;建材、集成电路进项数量为43103415.16,进项金额合计43845798.8元,税额4235153.1元,价税合计48080951.9元。
建材销项数量为1290192.31 ,进项数量为1392932.16,其中1%税率的进项数量为1172763.20,3%税率的进项数量为38290.00,13%税率的进项数量为181878.96,1%及3%数量合计1211053.2。
你公司以1%、3%税率的购进建材数量匹配建材销项数量及以移动通信设备进项税额抵扣建材、集成电路的销项税额。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1年10月19日、12月16日对你公司业务经理陈乐宽和法定代表人朱书果的约谈记录证实了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舟山合正瑞贸易有限公司的1303份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详见附件2)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4528143.09元,税额合计16188658.48元,价税合计140716801.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点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做处罚。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