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勇士巴顿汽车有限公司的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勇士巴顿汽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三稽罚〔2022〕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三稽罚〔2022〕11号
福建勇士巴顿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2XYK5U8Q)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1室128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逃避缴纳税款
你公司将取得的收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其中2018年合计少列收入2630000.0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18956.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票开具记录;
2.你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3.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你公司将取得的收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18956.90元的行为系偷税,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税款处以一倍罚款618956.90元。
(二)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18956.9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