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四汇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四汇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6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69号
福州四汇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DLKR8Y):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2层05单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7年7月-2017年8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较大,涉及泰州市隆力油品有限公司、中油圣源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河南省康阜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品名为:燃料油、燃料油(燃料油)、生铁,发票金额4962761.59元,税额843669.41元,价税合计5806431元。
(三)2017年7月19日你公司取得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发票价税合计820元。
(四)你公司进销项品名不一致。开具发票品名为燃料油、燃料油(燃料油)、生铁等,取得发票品名为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五)你公司提供虚假的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7年度开具给泰州市隆力油品有限公司、中油圣源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河南省康阜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62761.59元,税额843669.41元,价税合计580643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