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益胜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益胜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6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60号
福州益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TP9H8U):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综合六层02#店面669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深圳市业友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202130,发票号码:31206580、10632908、13113459、13113451、31043892,金额3887287.8元,税额101431.7元,价税合计金额3988719.5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你公司于2020年12月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税额101431.7元,至今未进项转出。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未收款的情况。
(五)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未发现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水电租金费用的流水记录。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取得深圳市业友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202130,发票号码:31206580、10632908、13113459、13113451、31043892,金额3887287.8元,税额101431.7元,价税合计金额3988719.5元)为让他人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你公司已认证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追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0143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00.22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3042.95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应追缴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028.6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