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联纵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联纵影音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63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63号
福建联纵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4A26JXU):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7月8日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福建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507549.51元,税额5075.49元,价税合计512625元。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我局作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因你公司失联,无法告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福建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