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佰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佰斯顿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4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42号
福州佰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HW7GX6):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15层13办公)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发票品名:*纺织产品*棉布,发票金额10455725.66元,发票税额1359244.34元,价税合计11814970.00元;你公司取得山东耀赢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品名:*纺织产品*化纤布,发票金额8534291.79元,发票税额1109458.21元,价税合计9643750.00元;你公司取得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品名:*纺织产品*三件套、*纺织产品*四件套,发票金额38297543.12元,发票税额4978681.88元,价税合计43276225.00元。上述共计取得三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7份,发票金额合计57287560.57元,发票税额合计7447384.43元,价税合计64734945.00元(发票明细附后)。
你公司取得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耀赢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上述577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进项抵扣,已全部办理出口退税。其中2019年度退税3328972.22元,2020年度退税4118412.2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耀赢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的57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共计应追缴增值税7447384.43元,其中追缴2019年6月增值税233378.82元、2019年7月增值税700136.46元、2019年10月增值税484294.8元、2019年11月增值税777929.4元、2019年12月增值税1133232.74元、2020年4月增值税427861.17元、2020年5月增值税648274.5元、2020年6月增值税1030785.06元、2020年8月增值税797440.9元、2020年9月增值税1214050.58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补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6727666.78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470936.67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201830.00 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34553.34 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时间 |
美元离岸价 |
当月1日 汇率 |
视同内 销收入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2019-04 |
273419.85 |
6.7193 |
1837190.00 |
211358.14 |
14795.07 |
6340.74 |
4227.16 |
2019-05 |
546839.96 |
6.7344 |
3682639.03 |
423666.44 |
29656.65 |
12709.99 |
8473.33 |
2019-06 |
273420 |
6.8896 |
1883754.43 |
216715.11 |
15170.06 |
6501.45 |
4334.30 |
2019-07 |
896700 |
6.8716 |
6161763.72 |
708875.47 |
49621.28 |
21266.26 |
14177.51 |
2019-09 |
903225 |
7.0883 |
6402329.77 |
736551.21 |
51558.58 |
22096.54 |
14731.02 |
2019-10 |
331200 |
7.0726 |
2342445.12 |
269484.84 |
18863.94 |
8084.55 |
5389.70 |
2019-12 |
571200 |
7.0262 |
4013365.44 |
461714.61 |
32320.02 |
13851.44 |
9234.29 |
2020-04 |
985924 |
7.0771 |
6977482.74 |
802719.25 |
56190.35 |
24081.58 |
16054.39 |
2020-05 |
1804502 |
7.0690 |
12756024.64 |
1467507.26 |
102725.51 |
44025.22 |
29350.15 |
2020-06 |
881192 |
7.1315 |
6284220.75 |
722963.45 |
50607.44 |
21688.90 |
14459.27 |
2020-07 |
868015 |
7.0710 |
6137734.07 |
706111.00 |
49427.77 |
21183.33 |
14122.22 |
总计 |
8335637.81 |
|
58478949.71 |
6727666.78 |
470936.67 |
201830.00 |
134553.34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5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