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丽欣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福建丽欣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榕税一稽强催〔2022〕8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一稽强催〔2022〕80号
福建丽欣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066595246Q)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77号),2022年7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2〕38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已退的2015年12月增值税312314.43元,2016年8月增值税648531.50元,合计960845.93元;未申报退税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0689117;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9499),不得办理退免税。
二.缴纳视同内销增值税827256.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07.97元、教育费附加24817.70元、地方教育附加16545.14元。
三.缴纳依法加收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海桦、郑佑兰
联系电话:0591-83322350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海桦(检查证号:闽税稽3501210010)、郑佑兰(检查证号:闽税稽35011920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