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CEM85C):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一案,我局已作出处理告知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2〕101号)公告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2#楼7层09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869821.01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陈彬、陈安洋、刘易、董露、朱威威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869821.0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