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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09时4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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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CEM85C):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一案,我局已作出处理告知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2〕101号)公告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2#楼7层09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829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869821.01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陈彬、陈安洋、刘易、董露、朱威威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869821.0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停止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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