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豪和实业有限公司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豪和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2〕11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三稽通〔2022〕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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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豪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L71712):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豪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2L71712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建星路168号正荣.御品中央12#楼9层15商业服务用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卞志文、男、350481********151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37份,金额5036.93万元,税额654.8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