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鑫吴瑚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鑫吴瑚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89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89号
福州鑫吴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6AD16W)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20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为贸易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进销货物品名、数量严重不匹配的情况。
(三)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的银行流水中未发现你公司支付上游企业货款的记录,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你公司仅收下游企业支付的部分货款,支付货款的金额仅为对方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43%。
(四)你公司银行流水中也未发现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水电租金费用的记录。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9年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67118.68元,税额合计268725.48元,价税合计2335844.16元,票面填开货物名称:*服装*男夹克,具体发票信息见附件2)是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