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CEM85C):
福州森道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一案,我局已作出处理决定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64号)公告送达。决定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69821.0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1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69821.0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