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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盛玛磊富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5日10时30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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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福州市盛玛磊富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盛玛磊富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2022年8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227),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榕税二稽处〔2022〕227号

 

 

福州市盛玛磊富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2LMHY5U

我局于 2021  917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日溪乡综合大楼1#楼一层165室;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1a#楼16层19办公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查,你公司走逃失联,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2019年3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6份,金额56464348.65元,税额7340365.17元,价税合计63804713.82元(已扣除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

1.进销不符。经查你公司的进、销项发票,你公司取得棉纱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编织带、织带、缝纫线加工费、套头衫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织带、编织带、缝纫线、套头衫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欣合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鹭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好百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经将销项发票和海关出口报关信息按单匹配后与进项发票进行比对,报关出口织带单位重量0.011013995千克/米,你公司共计开具编织带、织带销项发票26154621.26米,重量应288066.87千克,加上开具缝纫线销项发票载明的重量142601.05千克,加上开具男套头衫销项发票38715件,相应报关出口重量14340千克,开具女套头衫销项发票155343件,相应报关出口重量66955千克,共计销项重量511962.92千克,即511.96吨,而你公司棉纱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0040336.68元,重量2513.53吨,为销项重量的4.91倍。

2.套头衫加工费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件数不符。你公司取得棉纱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永丰县豪鑫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套头衫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套头衫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欣合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经将套头衫的销项发票和海关出口报关信息按单匹配后与进项发票进行比对,其中男套头衫出口报关件数:434件(该计量单位件应为箱),第一计量单位38715件,第二计量单位14340千克,但你公司取得的男套头衫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数量36件;女套头衫出口报关件数:1498件(该计量单位件应为箱),第一计量单位155343件,第二计量单位66955千克,但你公司取得的女套头衫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数量127件。且套头衫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企业—永丰县豪鑫服饰有限公司已注销。

3.你公司与上游编织带、织带、缝纫线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企业晋江兴翔织造有限公司以及其他16家企业使用同一个MAC地址开票,且晋江兴翔织造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注销。

4.资金最终回到泉州个人卡。你公司取得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7份,品名为棉纱,金额45877389.62元,税额5964060.38元,价税合计51841450元(占全部进项85.4%)。经查你公司对公账户、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余仲年、许冬冬、汪风春、汪实兵等4个个人卡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采购员余仲年、许冬冬、汪风春、汪实兵等4个个人卡将本应支付给棉农的采购款汇给颜宝华等30个泉州个人卡和3个厦门个人卡和3个福州个人卡和1个莆田个人卡37529886元。具体资金路线为:

你公司对公账户收到结汇款和退税款汇款给上游开票企业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9742742元汇给汪风春、许冬冬、余仲年、汪实兵等4个宿松个人卡43258779元汇给45个个人卡43499526元,其中:汇给颜宝华等30个泉州个人卡和3个厦门个人卡和4个福州个人卡和1个莆田个人卡37529886元(其中汇给福州嘉晶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崇保362600元,该公司财务许珍妮236982元),汇给于博等杭州宁波、顺德、开封4个个人卡3037270元,汇给许银花等宿松3个个人卡2932370元。

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出局书面情况说明“余仲年、许冬冬、汪风春、汪实兵从2019年1月一直负责原材料棉花和皮棉采购。我司将收购的货款转账至该4名员工的银行卡中。我司从农户手中直接购进棉花需要当面现金支付给农户,我司通过余仲年等该4人的银行卡对外支付。”并提供进项棉花和皮棉采购证据,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的进项棉花和皮棉是从宿松县和望江县的农户收购的,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仲年、许冬冬、汪风春、汪实兵等4个个人卡收到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款后将款项汇给颜宝华等30个泉州个人卡和3个厦门个人卡和3个福州个人卡和1个莆田个人卡37529884元,未支付农户棉花和皮棉的采购款。

5.经查,你公司的上游开票企业江西凯晶盛实业有限公司永丰县豪鑫服饰有限公司不承担运费,你公司取得7份运费发票,其中1份运费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11月22日,金额6132.08元;6份运费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12月30日,金额557075.70元,运费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为双,数量为175602双。但你公司的销项发票品名为织带、缝纫线、套头衫,单位不可能是双。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6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6464348.65元,税额7340365.17元,价税合计63804713.8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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