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福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福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546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546号
福建福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25XUK64):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8月22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盐城XX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959168.34元,税额89377.66元,价税合计104854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的取得上述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48546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