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君墨贸易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君墨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冻〔2022〕09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榕税稽保冻〔2022〕0910号
福州君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QDL495)
鉴于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9#楼7层05商务办公)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264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2 年 9 月_21_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的存款(大写)陆佰玖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叁分 (¥6962751.23 )元。请于 2022 年_9_月_25_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 140202******0209238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