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恒迪风方实业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恒迪风方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 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一稽保冻〔2022〕58号),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榕税一稽保冻〔2022〕58号
福州恒迪风方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XNYM2F)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4层4N-01单元)经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逾期仍未缴纳相应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2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冻结你(单位)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的存款(大写)陆拾贰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壹角陆分。请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10005******001000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