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宏本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宏本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2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2〕249号
福州宏本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AXN2W):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板桥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48室)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已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二)生产经营能力核查
1.无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经查询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30日银行流水,该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实际注入资本金3990元(李宝英存入),你公司收到下游出口企业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货款的当天或隔天向上游材料供应商或加工厂支付款项,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自有资金注入,经系统查询,除取得其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票及委托加工发票外,未取得任何正常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类发票,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2.无经营场所
我局实地走访你公司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未配合检查。
3.纳税异常
你公司2019年12月10日成立,2022年2月2日被管征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亏损,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97699.1元,入库增值税及附加0元,税负0,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10009395.24元,申报入库企业所得税12255.2元,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9395.24元,申报入库增值税94,219.29元、增值税附加9,869.87元,合计104089.16元,税负1.2%,2021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9993482.18元,申报入库增值税177,268.95元、增值税附加16,471.38元,合计197,186.41元,税负0.66%。
(三)生产经营异常
1.原材料到产成品不符合货物生产规律
你公司向上游江西凯晶盛贸易公司和宿松县森盛缘织造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购买棉纱,委托永丰县蓓蓉服装厂加工生产套头衫,销售给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棉纱仅经过一道加工工序便产出套头衫,不符合正常货物生产规律。
2.加工厂出库数量与向下游企业销售数量差额巨大
你公司共委托永丰县蓓蓉服装厂等三家加工生产套头衫371110件,销售给下游出口企业厦门鹭康源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套头衫875520件,数量差额巨大。
3.合同要件缺失必要的履行条款
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征订棉纱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仅约定具体的数量,没有任何关于尺寸、颜色、规格等相关约定,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不符合正常商业活动规律。
(四)外调回函上游企业亦属虚开高风险企业
你公司上游企业江西凯晶盛贸易公司外调回函为违规开具发票;上游企业永丰县蓓蓉服装厂协查回函为涉嫌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5份(发票代码及号码详见附件),金额40500576.52元,税额5265074.79元,价税合计45765651.3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