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仙南供应链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仙南供应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567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2〕567号
福建仙南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1J9L1K):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5月取得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5月15日,发票号码:06785903-06785907、07509268-07509274,品名:*煤炭*原煤,金额:728973.47元,税额:94766.53元,价税合计:823740.00元)。上述发票于2020年7月认证抵扣增值税2566.40元,于2020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92200.13元。影响当期增值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增值税2566.40元,2020年9月增值税92200.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9.65 元,2020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54.01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教育费附加76.99元,2020年9月教育费附加2766.00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51.33元,2020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844.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