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宏雅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宏雅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榕税稽处〔2022〕2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2〕29号
福州宏雅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NPMB7T):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江城锦绣裙楼二层54室)税款属期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提供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出口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2022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9824693.165元,应当补缴已退税款19824693.16元。
以上应缴款项19824693.16元,限你公司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其他补充规定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针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