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292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292号
福州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LB7N9W):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连江南路13号拓福广场1号塔楼12层18商务办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永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2130,发票号码:26400250-26400259、07668235-07668241)。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月全部认证抵扣税额合计244413.80元,至今未作进项转出。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27586.20元计入固定资产,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1527586.20元,影响2019年企业所得税,至今未调整。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永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2019年1月增值税244413.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8.9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教育费附加7332.41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4888.2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永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合法扣除凭据,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27586.20元,应调减查补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合计29329.66元,你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4528.72元,调增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922785.26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21052.0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