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曦晟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书》
的公告
福州曦晟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01月17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3〕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3〕15号
福州曦晟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7RDD7H)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212(自贸试验区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取得苏州博宁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开具的《走逃(失联)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取得由苏州博宁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对外开具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1010585~01010587,金额257434.38元,税额43763.85元,价税合计301198.23元)已于2016年8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将涉案款项301198.23元通过对公账户向苏州博宁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博宁娜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款项通过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超回流到你公司账上。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2016年8月增值税43763.8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一、二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同时应追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63.47元,教育附加1312.92元,地方教育附加875.28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成本,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2182.71元(257434.38元-3063.47元-1312.92元-875.28元),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63045.6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17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